1、國際商標注冊條件中申請人務必具備一定的法律主體。申請人應滿足在我國有真實可信的工商局營業所的條件;如果沒有,應在我國地區有住所;如果沒有住所,申請人需有在我國國藉。非?“?馬德里同盟?”?理事國的人民,若在我國有其合資企業或獨資,能夠根據商標局明確提出國際性注冊申請。此外,臺灣地區的法定代表人或當然平均可根據商標局明確提出國際性注冊申請。;而中國香港和澳門特區的法定代表人或普通合伙人如今還不可以根據商標局明確提出國際性注冊申請。
2、申請辦理國際認證的商標務必早已在我國起動一定的商標注冊申請程序流程。自2008年9月1日起,申請人特定維護的國家是純?“馬德里協定”理事國的,申請辦理國際認證的商標務必是在我國早已得到申請注冊;申請人特定維護的國家是純?“?馬德里議定書?“理事國的,或者為同“馬德里協定”和“馬德里議定書”的理事國,申請辦理國際認證的商標能夠是已在我國明確提出注冊申請的商標,還可以是早已申請注冊的商標。
3、國際性注冊申請應與國家基本申請注冊或基本申請辦理內容一致。國際性注冊申請人的委托人應與中國申請人或法人代表的委托人完全一致;申請人詳細地址應與中國申請人或法人代表的詳細地址完全一致;商標應與中國申請注冊的商標完全一致,包含色調完全一致;所報的貨品和服務項目應與中國申請注冊的貨品和服務項目同樣或是不超出中國申請辦理或申請注冊的貨品和服務項目范疇。假如中國申請辦理或申請注冊的是在不一樣貨品或服務項目類型的同一商標,在申請辦理國際認證時,可遞交一份國際性注冊申請,將中國所報不一樣類型的貨品或服務項目按類型次序填好在該國際性注冊申請書本上。
4、合乎一定條件的可申明規定優先權。申請人在申請辦理國際認證時,假如與中國明確提出的商標注冊申請間隔時間未超出六個月,那麼申請人在明確提出國際性注冊申請時,可規定優先權,但應出示中國《審理通知單》影印件。由此可見,國際商標注冊必須考慮的條件要更為的嚴苛。此外,國際商標注冊務必挑選本地國家的代理商機構開展申請辦理,因而,客戶在申請辦理國際性商標業務流程時一定要開展有關的掌握!